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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办法(征求意见稿)(报文电科)修改3.11

第一篇:鹤岗市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办法(征求意见稿)(报文电科)修改3.11鹤岗市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违法违章建筑的防控、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违章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由属地县、区政府认定并拿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查处违法违章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违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无偿拆除;对违法违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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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处于两区分界线上的,上报市查违领导小组确定查处主体。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一)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依法批准土地使用面积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建设的建筑;

(三)设施农业用地未按照土地、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或超过许可期限未依法批准的建筑;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五)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六)公路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县、区政府无法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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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相关部门无法认定的,上报市查违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违法违章建筑的巡控调查、登记统计、分类处置、组织拆违等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执法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派出精兵强将予以支持配合,由县、区政府统一指挥;

(二)完成市查违领导小组下达的查违工作任务;

(三)稳妥处置因违法违章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一)对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含临时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或拆除;

(二)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在每月月底前抄送各区政府,查处规划管理过程中的违建行为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新建的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予以没收,交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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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在市区道路、广场和居民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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