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一)发生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上报市交通运输委。
(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月汇总后,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上报市交通运输委。
2、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消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造的情况。
3、事故处理和调查报告。
对于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援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事故分析工作。
要充分利用好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的相关信息,结合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发生的每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调整管理重心和政策措施,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性的针对性。
第二篇: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站内发生事故后,当班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车站负责人,并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车站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第三篇: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未完,全文共12200字,当前显示14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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