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
第一篇: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白草坪水库水源地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发挥水库工程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草坪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以及水库上游230平方公里集水区的范围。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赞皇县人民政府设立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负责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县各相关部门,嶂石岩、黄北坪、土门、许亭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赞皇县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白草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嶂石岩、黄北坪、土门、许亭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1第六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域
一、二级保护区和陆域
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一)水域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为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水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正常蓄水位(28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域范围。
(二)陆域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
第九条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
第三章保护与发展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水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陆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
2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陆域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坡度25°以上的土地开垦;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十二条陆域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
(三)破坏水库枢纽工程;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未经法定部门审批,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七)采矿、采石、挖沙等危害水质和大坝、护岸的活动。
第十三条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
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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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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