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一、监管部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属地监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二、责任划分。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煤矿主体企业负责日常煤矿用工管理责任,承担煤矿用工主体责任。
三、机构设置。煤矿企业必须设置煤矿用工管理部门,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四、煤矿用工管理秩序。“五个统一”,即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
五、煤矿劳动用工程序
1、申请。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定员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提出劳动用工申请,标明招用人员范围、条件和数量;
2、审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煤矿企业证照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是否设置煤矿用工管理部门且配备专职煤矿用工管理人员;
是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台账管理制度、人员招用和辞退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和其它制度;
④申请数量是否超过设计的定员数;
⑤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劳动用工方面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
3、确定报名人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结合煤矿企业劳动组织形式、出勤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报名人数(报名人数=用工申请数量×调节系数);
4、发布用工信息。用工信息必须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情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公布必须通过主流媒体;
5、组织报名。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组织报名;
6、资格初审。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从业人员应具备条件:合法证件、年龄18-
55、体检证明、学历要求、专业要求);
7、录取。按照从严从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录取人员;
8、培训。按照市、县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9、签订劳动合同。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井下人员合同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10、劳动合同备案。煤矿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
11、办理录用手续。煤矿企业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为录取员工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并发放《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
员劳动手册》和上岗合格证;
12、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煤矿企业用工登记备案表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13、出具派遣单。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将有关手续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备案,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兵发放上岗合格证后,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规定填写派遣单;
14、参加社会保险。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监督煤矿企业为录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15、定期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汇报本企业用工工作情况;
16、年检。培训、体检合格人员,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在《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上加盖“煤矿用工年检合格章”。
17、建档。煤矿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建立详细完整的个人档案,一人一档、专柜存放。
六、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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