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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安全管理标准化、人员行为标准化、设备设施标准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工作。

第四条„原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六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在项目竣工前完成。

第七条„项目实施主体‟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第八条„制定达标计划‟在建筑施工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体系、达标计划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自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自评,形成项目自评手册。项目自评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组成情况及分工;

(二)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的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三)项目实施主体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管理的记录;

(四)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项目考评实施‟项目考评主体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考评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施考评,同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评定‟在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自评手册等材料。

项目考评主体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

第十二条„项目达标条件‟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已规定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项目施工期间未因重大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结果公布‟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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