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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及控制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和类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按照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大小,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1)内部欺诈。有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诈骗、盗用资产、违犯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2)外部欺诈。第三方的诈骗、盗用资产、违犯法律的行为。(3)雇用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事件。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劳动健康、安全法规所引起的赔偿要求。(4)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引起的风险事件。有意或无意造成的无法满足某一顾客的特定需求,或者是由于产品的性质、设计问题造成的失误。(5)有形资产的损失。由于灾难性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有形资产的损坏或损失。(6)经营中断和系统出错。例如,软件或者硬件错误、问题以及设备老化。(7)涉及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例如,交易失败、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失败、交易数据输入错误、不完备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访问客户账户,以及卖方纠纷等。从操作风险的定义和分类方法中我们不难发现,操作风险的来源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为操作性的操作风险,二是非操作性的操作风险。从我国各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现状来看,目前各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尚不完善,在操作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框架、管理手段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即使部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有所关注,也还只是停留在操作性的操作风险层面。

二、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关注较晚,真正意义上的标志性事件应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5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在这一通知中,银监会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概念。但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不足,对操作风险尚处于学习认识阶段,国内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尚未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从而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管理的实践。操作风险事故在我国银行界从来没有间断过。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对操作风险的意识比较薄弱,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存在偏差,因此未能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市场、市场开拓的关系银行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重业务开拓,轻队伍建设;重员工使用,轻员工管理,对员工思想动态掌握不够,加之举报机制不健全,使本来可以超前防范的操作风险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商业银行往往把加强风险管理与拓展业务、实现效益对立起来,在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抉择中,侧重于抓规模、抓效益,忽略了对违规违章现象的防范。

(二)我国商业银行系统方面也存在着不少操作风险在整个操作风险管理过程中行之有效的自动预警系统是关键的环节,普遍缺少网络在线监控和风险自动预警系统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一大软肋。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刚形成衍生金融产品市场的雏形,还不是真正意义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相当一部分基层营业机构已沉淀了多年的风险产品,由于没有可供转移的避险工具,不得不被动维持现状,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内部制度建设缺乏规范性,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僵化,制度传递不及时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名目繁多,发文管理欠规范。有些业务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缺少性较强的文件;有些业务制度既存在着重复控制,又存在着控制盲点。对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相对滞后,未及时进行调整,表现出业务与控制在时间上的脱节。在新兴业务方面,并没有落实“内控先行”的原则。还有一些制度管理部门在制订制度时,比较注重控制风险,没有考虑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使许多制度在基层营业网点难以完全执行,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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