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工作,实现部门统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部门应依照《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和部门行政记录资料。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把部门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第七条部门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协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统一组织开展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工作。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统一制订和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部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四)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开展部门系统内部统计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应该及时移交本级人民政府统合统计机构处理。
(五)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部门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全国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章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部门统计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凡已纳入联网直报的企业(单位),不得重复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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