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运输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征集项目建议。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第七条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议,确定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主要研究内容。
第八条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评议结果,负责组织编写《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并按规定要求报部,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向第一承担单位下达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3)。
第九条招投标的科技项目应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十条通过可行性研究评审的科技项目和招投标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见附件4),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部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保证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等。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据任务书(合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科技项目保证方,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实施,协助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各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分工要求,按期保质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拨款按照财务预算分年度执行,部科技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保证方或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5)报至部科技主管部门。无保证方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上报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需对科技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完成时间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保证方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研究任务: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科技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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