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0月30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9日
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古运河、二道河、护城河以内的扬州明清城区(以下简称“古城”)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古城内居住、经营和从事古城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进行,由广陵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对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古城保护、规划、建设、工商、文化、文物、城管、安监、财政、旅游、民政、房管、机关事务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古城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古城内新建、扩建建筑和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应当尽量选用不燃、难燃烧材料。第八条古城内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既有建筑分布状况划分防火分区,区域间应当保留不小于3.5米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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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经营性场所与非经营性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的,经营性部分与建筑其他部分应当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条输电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十一条室内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烧材料的塑料管保护。经营性场所的业主应当定期检查电气线路。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非住宅建筑内的厨房应当靠外墙设置,厨房动火部位及烟道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墙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烧材料。
用于采暖的明火或高热器具,其周围1米范围内的墙面、地面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保护。00002
第十三条
采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的公共场所,液化气钢瓶应当集中靠外墙设置并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储气量不得大于1立方米。第十四条古城内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确需设置的,应当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的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对已经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易燃易爆场所,应当逐步实施搬迁或取缔;实施搬迁或取缔前,应当对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古城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古城应当设置消防站,在历史文化街区和离消防站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社区,应当设置消防执勤点。消防站、消防执勤点的设置由广陵区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立。
第十七条消防站、消防执勤点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固定的执勤车库和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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