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09-11)
萧政办发〔2002〕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予以颁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生产秩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各类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等,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学习宣传的重点要面向各类经营者、劳资管理人员和工会干部,同时也要采取多种形式,使广大职工广泛了解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备案制度
1、本区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应包含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加以规定的其它工资支付事项。
2、依照《办法》第9条规定,各类企业都应将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各镇、街道所辖企业报所在镇、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2)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备案;
(3)二轻、供销等区级企业主管部门所辖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4)在萧的省、杭州市属企业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备案。
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法审查,使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将所辖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备案资料立卷备查,同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报送《杭州市萧山区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表式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发)。
三、建立工资延期支付报告和欠薪预警预报制度
1、建立工资延期支付报告制度。
企业应当依照《办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按月支付工资。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事先或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向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查企业处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2、建立企业欠薪预警预报制度。
用人单位因生产不正常停工关闭、濒临破产歇业职工工资尚未付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突然失踪的,欠薪时间已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以及其它可能造成严重欠薪后果情况的,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四、建立工资支付举报和检查制度
1、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2、各镇、街道劳动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所辖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备案等劳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反工资支付办法,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检查情况按季书面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重要情况须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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