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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1997-11-280:0【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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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

号:昆政发[1997]78号发布日期:1997-11-28执行日期:1997-11-28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防护第三章场容场貌管理第四章生活卫生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文明建设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我市建成名符其实的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外侧200米、温泉旅游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新海埂公路两侧200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林风景区,各县(市)区城镇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是进行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施工现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原则。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五华区、盘龙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以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西山区、官渡区、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施

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须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施工单位因采取保证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九条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当采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场容场貌管理

第十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现场内临时水、电的管线敷设和道路的修筑,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道路原则上要求采用“硬地法”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坚实、平坦畅通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

三、临时给水管线应当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临时排水应当自成系统,保持畅

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采用围栏施工,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表面抹灰刷白并做到整洁、美观、无缺损,地面以上各类建筑、构筑物,应当按施工规范搭设外脚手架,并采用密

目安全网对脚手架进行封闭。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等。标牌要求规格适当,字

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各种料具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存放,施工区域与生活区严格分隔、危险区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第四章生活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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