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3〕330号【发布日期】
2003-10-17【生效日期】
2003-10-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内政字〔2003〕3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各地要尽快编制并及时修订完善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不同收入居民家庭对住房的有效需求,合理确定高档住房、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比例及数量,科学合理地划分当地各类住房档次和当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界限,使最低收入家庭租购廉租住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中高档住房。通过住房建设规划及其市场化运作,不断加强政府和市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为了尽快提高我区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经济能力、土地供应等因素,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开发建设依法实行招投标。
(二)我区经济造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与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多购、套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各地按照本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收入状况测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在户型设计上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居住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度确定,小户型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中户型一般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四)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免收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经有审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未经有审批部门批准的其它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更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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