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一级分类】
军事法规【二级分类】
军人优抚法【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2.01.01【有效性】
有效【正文】
2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3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编辑
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4第三章发放范围及标准编辑
第八条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十军衔(级别)工资十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第十条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5第四章发放程序编辑
第十二条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第十三条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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