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绿化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好电力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六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力线路树障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电力线路安全和造林绿化的关系,现就当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植树造林活动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如杨树、梧桐、塔松等生长快的高大树木)。
2、各级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线路(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线路)附近的林区、林带时,应充分考虑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不规划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
3、对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和绿化主管部门规划而新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移除树木。如树木所有者在规定时限内未予移除树木,地方政府应协调供电企业先行砍伐。对已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各地应立即砍伐清理,防止发生恶性停电事故。
4、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为确保绿化林带完整而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可种植花灌类低矮树种(如紫薇、广玉兰、冬青等最终生长高度在5米以下的树木),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4、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两边线分别向外侧水平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及以下:5米,35-110千伏:10米,20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低矮树木,应保持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为:10千伏及以下:3米,35-110千伏:4米,200千伏:
4.5米,500千伏。7米。
5、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经营的苗圃地和生产绿地,须经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必须确保苗木生长控制在电力线路安全距离内。不得将苗圃地和生产绿地转为用材林地。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关于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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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办〔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因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引发的跳闸事故时有发生,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木问题,保障正常供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划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其范围包括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供电部门要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进行清理,并设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
二、清理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
(未完,全文共13945字,当前显示137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