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岩脚煤矿矿级干部下井制度
通
知
矿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江苏宏安集团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现印发给您们,请严格执行。
附:
1、《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3、《井下重大问题与隐患现场处理制度》
4、《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5、《岩脚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镇雄县岩脚煤矿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镇雄县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和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下井带班。
2、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3、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当班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5、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6、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7、认真检查各作业点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是否贯彻落实调度会工作安排,有无违章违纪行为,协调好所在区域的工区、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8、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现场安全隐患和险情等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9、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镇雄县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江苏宏安集团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镇雄县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交接班记录必须规范填写,字迹更正,不允许出现涂改、乱画等现象。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交接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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