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建议
1.开发指导思想
运用原生态理念,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管理,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把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成为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消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高品质湿地公园。
2.开发步骤
a.对水系因子,植被因子,道路因子,人类活动因子的生态敏感性进行了研究,规划生态核心区,生态缓冲区,湿地游览区,管理服务区。
b.对现有的农舍采取保留整治,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进行规划保护农耕本色,因地制宜进行适当的村庄整治,建设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居民。
c.规定河道蓝线及保护绿线,对现有的河堤进行改造,建设体现生态特色的步道。
d.加强公园两侧的绿化工作,建设一批登山步道,供市民登山健身,休闲娱乐。
e.对公园交通,给排水,服务用房等提出规划措施。
3.保障措施
a.制止烧烤等污染空气的活动在景区内进行。
b.做好污水排放处理,以发展观光农业为主,尽可能减少人类活动,燕飞控制面源污染,实行截污沟工程,把污染切断在上游综合治理。
c.公园内不得任意性建设宿舍,餐饮等设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
d.增加停车场,并认真研究人流,车流,避免交通拥挤和事故。
e.添置垃圾桶,公园座椅和移动式环保公厕,为游客提供方便。
f.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业务知识,以便能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公园。
g.加大对游客和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宣扬,保护旅游资源,严厉处罚游客乱扔垃圾,破坏公园内生物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篇: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2010年12月21日17时36分21
主题分类:商贸服务
“旅游资源”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8月26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2010年8月26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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