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实施的对单位实行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逐级履行,奖优罚劣,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单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应承担本规定的责任。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违章,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实施安全责任制的处罚。

驻津各军事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工作,由天津警备司令部参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对私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指标控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对各区、县年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标。

第八条单位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第九条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具体负责。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次数,确保不突破指标,并接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各单位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安全设备不合格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给予惩罚。

第十四条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对不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本单位交通违章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处50元罚款;

(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10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2000元罚款;


(未完,全文共8406字,当前显示1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