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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篇:杭州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杭州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12月14日)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汽(电)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2008)、《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服务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开展考核管理

二、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牵头制定、修改、公布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二)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方案;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统计、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

(五)公示考核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委员会委员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建委、城管委、国资委、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有关人员、行业专家以及市民代表组成。

部门有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由其所在部门推荐;行业专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聘任;市民代表由市民公开报名,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聘任。

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考核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等工作。

五、原则上委员会一个考核年度组建1次。行业专家和市民代表委员连续聘任不超过3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考核工作;

(二)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委员会委员在履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等情况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予以解聘,委员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

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对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情况记录,并建立经营者服务质量档案

七、建立健全量化指标体系,综合评价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分为以下三类:

(一)实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要求的指标(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指标);

(二)客观反映运营服务质量的指标(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指标);

(三)反映社会公众满意度的指标(以下简称乘客满意度指标)

八、具体考核评价办法为:三类指标分别以百分制赋分,按权重折合后计总分,总分为100分。三类指标权重为:行业管理指标占30%、运营服务指标占40%、乘客满意度指标占30%。

考核结果根据总分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九、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一次。年度考核按照确定年度考核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和工作小组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委员会考核以及公示考核结果等程序分阶段进行。年度考核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及指标体系,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考核方案,并在征求经营者意见后发布实施

十一、年度考核方案确定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服务指标、乘客满意度指标进行调查、统计,并进行独立评价。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无利害关系,能够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

(二)熟悉公交行业,有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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