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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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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鄂检发[2006]74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检察纪律,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办案,促进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使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所属检察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的;

(二)非法拘禁的;

(三)暴力取证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单位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六)不依法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者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者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八)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九)在办案过程中,找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吃、拿、卡、要的

(十)其它违反检察工作纪律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处分,同时对所属检察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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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前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立案前扣押、冻结、追缴有关人员、单位款物的;

(三)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或者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

(五)严重不负责任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警具,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

(七)未经批准进行搜查,或者在搜查中毁损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检察工作纪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责令其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处分:

(一)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超越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办理案件、以罚代刑或者插手经济纠纷的;

(三)违反规定拉赞助以及不正当使用发案单位交通、通信工具的;


(未完,全文共18379字,当前显示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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