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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质询和询问制度

对常委会进行质询和询问制度(草稿)

第一章总则

为推动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积极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我县县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委办公厅《陕西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质询询问原则、条件

1、县委委员对县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以及本县相关部门对询问和质询的受理和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2、县委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询问对象;

(2)询问所涉及问题在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的依据;

(3)询问对象执行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4)署真实姓名。

3、县委委员提出质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1)针对询问对象提出;

(2)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

(3)针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

定期限内做出说明;

(4)署真实姓名。

4、质询询问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委员单独提出询问和质询;多名委员同时就同一问题分别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一并处理。委员提出的询问受理后办理完毕前,另有委员就同一问题提出询问的,不再单独处理,由受理部门登记备案,待办理完毕后向该委员告知结果。

5、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6、询问、质询对象认为询问、质询事项涉及保密内容,不宜做出说明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中共****委委员询问办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中共****委委员质询办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认为确应保密的,应当在收到询问对象书面说明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质询对象书面说明8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询问、质询对象对涉密内容可以不作答复,同时告知询问人、质询人。

2、受理部门应当建立询问和质询工作档案,完整保存询问和质询各种文书材料,准确记录询问质询的工作流程

第三章质询、询问对象

县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县委常委会、县委工作部门、

派出机构、各镇、社区(园区)和县直机关各党委(党组、党总支)。

第四章质询、询问程序

1、县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分别由县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县委办公室应当向县委委员公布承办询问和质询事务的工作部门、经办人员、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并填写《****县委委员询问、质询受理登记表》。

2、县委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填写《中共****委委员询问书》一式两份,送交相应的受理部门。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应当分别填写《中共****委委员询问书》。

3、受理部门应当对询问人提交的《中共****委委员询问书》进行登记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询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询问人发出《中共****委委员询问受理通知书》。《中共****委委员询问受理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向询问对象发出《中共****委委员询问办理通知书》,将《中共****委委员询问书》一并送交询问对象,同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第八条规定要件的询问,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询问。

4、询问对象自收到《中共****委委员询问办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说明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及落实整改措施的期限;

(2)对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做出解释;

(3)党组织负责人署名;

(4)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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