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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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
定(试行)》的通知
(银检发〔2013〕3号)
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市院控申处、案管中心、民行处: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院民行处反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6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我市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民诉法修改的内容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规则(征求意见稿)》,本院对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接受当事人、申诉人民事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一)受理的条件。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建议除应遵守本规定第一大项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最长不能超过九个月。
(二)不予受理的条件。
1.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判决系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
7.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
8.当事人提出复议或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或者已经裁定再审、决定重新处理的;
9.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终结审查、不提出检察建议、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
10.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二、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一审生效裁判申诉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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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同一诉讼标的存在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贿赂、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
5.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7.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8.一审判决、裁定书未载明上诉权,或者作出裁判时未告知当事人上诉权的;
9.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或其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三、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一审终审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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