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分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江分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组织管理
1.1成立事故隐患管理小组,由主管副总经理及安全、生产、技术、工程设计、消防等部门成员组成。
1.2检查和评估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确认,评估隐患的程序性。
1.3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1.4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措施、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和动态变化。
1.5隐患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九江分公司生产部安环办,并处理具体事务。
2、评估和报告
2.1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重大事故隐患:
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事故隐患。
2.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4其它事故隐患可分为公司级事故隐患(隐患需要公司整改的)和二级单位事故隐患(隐患二级单位可整改的)。
2.5单位一旦发生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评估。
2.6重大事故隐患(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3、整改与验收
3.1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除报告主管部门外地人,本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防范和控制隐患的发展。隐患整改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3.2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单位、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事故隐患的单位除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外,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3.3事故隐患单位,在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回执单送交主管部门。
3.4隐患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回顾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隐患的整改进行验收,凡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不予以验收,经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销案。
3.5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发出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以引起整改单位重视,应报告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4、奖励与处罚
4.1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各级采取防范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2向主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给予100—500元奖励。
4.3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出,给予100—500元处罚。
4.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100—1000元处罚。
4.5对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发生,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本办法适应九江分公司各单位(包括各相关单位)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整治,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核销管理。2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2.2公司总经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未完,全文共9740字,当前显示14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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