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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行为,有效预防和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节能科是八矿危险废物的监管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环境保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各战线业务科室为本战线危险废物的业务直接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负业务保安和管理责任;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和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积极推广应用有关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理和焚烧处置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三)做好危险废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积极组织参加安全和业务培训,提高管控能力和水平。第四条凡涉及危险废物的矿属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本章所指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酸、废碱、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医疗废弃物/菌污水、防腐材料废物、废弃铅酸蓄电池、废汞开关、废弃的含多氯联苯的电力设备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月报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并于每月30日前将危险废物月度报表(见附件)报环保节能科。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和转移,必须经环保节能科审核,报请矿领导审阅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环保节能部审核批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转移,严禁擅自处置、转移危险废物。

第八条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符合上级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定期集中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置。禁止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第九条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第十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并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二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运输。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关停、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第十四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活动。

第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矿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书记队长绩效考核扣0.5分: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制度的;

(二)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不设置封闭防护设施的;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运输、转移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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