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治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3-29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筑[2011]245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治理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化,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总体呈良好发展态势。但是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持续增长,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和管理力量明显不足,转包和违法分包成为当前建筑市场中易发的重大问题,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用工管理等造成严重影响和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建设的危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发承包程序和管理,做到守法经营。开展发承包行为的自查,凡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的,要立即整改。我委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对整个工程的合同履约、进度控制、主要设备和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等管理。项目班子应按规定配备正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民管员等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具体配置见附表)。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作为质量安全备案的内容,凡不按规定配齐项目班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中标项目经理或副项目经理的,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他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由工程承包法人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委托或改由他人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签署施工文件或资料,任何人员不得代签。项目经理必须在工地一线指挥生产,凡检查发现项目经理一次不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二次不在现场的,予以全市通报;三次不在现场的,视为转包行为,对施工企业和相关项目经理依法予以处罚。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接工程的主体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解为单体工程发包给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否则认定为转包。
五、建设工程主体使用的钢材、混凝土、墙体维护材料等主要建材产品和建筑构配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采购,不得由分包单位采购;施工用塔吊、外檐架体、升降机等大型设备、机具应由总承包企业购置或租赁,不得由分包企业购置或租赁。凡采购合同或租赁协议不是总包单位印章和签字的,认定为转包工程。
六、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结算、农民工管理负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应设置专门人员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未设专人管理的,认定为转包工程。
七、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时必须遵守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分包。施工承包单位只能将主体结构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否则认定为违法分包。
八、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必须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合同应对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安全目标、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等主要内容有明确约定。合同应存放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查,凡检查时不能出具各类合同文本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未完,全文共13781字,当前显示14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