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务公开制度
(2007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改善林业政务环境,提高林业行政效能,促进林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推行林业政务公开,达到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服务意识、便民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确保民主监督权利得到全面落实的目标。
第五条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学习,制定方案,审核公开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等。
局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部门依据本制度的要求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林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第六条对外政务公开事项:
(一)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上级和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管理、服务的文件;
(三)全区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四)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承办部门、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等;
(五)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六)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七)本部门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森林资源和林业生态环境状况;
(九)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及成效情况;
(十)适宜对外公开的森林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林业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对内政务公开事项:
(一)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二)机关(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三)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五)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六)机关干部交流、公务员考核情况;
(七)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八)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结果;
(九)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下列政务信息未经批准,局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的信息;
(五)与刑事或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执法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政务信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本单位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局正式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六)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公开,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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