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养护管理好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纳入市平原造林总体规划新增林木资源,包括林木、林地及其附属的作业道、机井、灌水管道等(以下简称“林木资源”)。
第三条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养护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实行区园林绿化局、各镇政府、养护管理单位逐级对上负责制。
第五条区园林绿化局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区政府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
(一)组织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林木资源建养交接工作。
(二)制定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
(三)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养护管理工作年度资金预算。
(四)向各镇政府下达年度任务、资金预算。
(五)对各镇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
(六)每季度对各镇政府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区财政申请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园林绿化局的监督管理。
(一)组建或向社会招标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与养护管理单位签定养护管理合同,每个养护管理单位管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亩。
(二)责成镇职能科室(林业站)监督养护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区园林绿化局检查验收结果与要求,向养护管理单位拨付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各镇政府指定责任科室(林业站为主体),作为镇域范围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
(二)负责养护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每月定期检查验收。
(四)根据发展需求,申报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重大项目,增加林木资源养护管理重要基础设施。
第八条各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养护管理合同,在各镇政府职能科室(林业站)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一)编制年度养护管理工作施工方案。
(二)根据养护管理合同和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承担相应工程量的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满足施工需要;流动资金充足。
(三)雇工时优先选用造林占地村农民,原则上当地农民不低于雇工总人数的80%。
(四)上岗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能够胜任相关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林木资源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补植补造、修枝整形、抹芽除蘖、浇水排涝、施肥追肥、间株定株、移植间伐、种植地被、整理土盘、清理杂草、环境保洁、树干涂白、支撑固定、基础设施维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防止人畜毁林、应急救灾等。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各项林木资源养护管理标准。
(一)组织、制度健全,措施科学,档案齐全,资金使用规范,配套设施完善。
(二)树木生长正常,密度合理,修枝适度,无明显有害生物为害。枯梢、枯枝率低于5%,树木保存率达到100%,林分郁闭度达0.7-0.8。
(三)林内清洁整齐,无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无堆料、搭棚、违章建房、违规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无林木旱涝现象。
(四)林下地被生长正常,无草荒、有害杂草和人畜为害现象。
(五)浇水树盘规整完好,树干涂白整齐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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