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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解放思想,坚持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农村金融创新与监管并重,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围绕我省“十二五”规划和“三农”工作目标,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推动农村金融创新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以加大政策支持为有效手段,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我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农村各类金融主体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农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涉农融资结构明显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建立,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初步建成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大力实施金融服务乡镇全覆盖工程

(三)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增设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和完善县级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及乡镇增设分支机构,重点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支持农业银行探索“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鼓励和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向市(州)和县域延伸机构网点。

(四)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引导农村信用社实施分类推进改革,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2012年底前将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完成25家以上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省内外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优化股权结构。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最大程度地提高法人股比例,将城区所在地联社(合作银行)法人股比例提高到35%以上;县域联社(合作银行)法人股比例提高到20%以上。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便民服务点向正式网点转化,到2015年正式网点实现乡镇全覆盖。

(五)推动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并在乡镇布局增设网点。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扩展代理网点的业务范围,加强农村金融精品网点建设。

(六)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引进和鼓励省内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和民间资本在县域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到2015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至少成立1家村镇银行。引导具备条件的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和支持农民、农村小微企业参与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七)建立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支持内控严密、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保险公司向县域、乡镇延伸机构。推动商业保险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创新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鼓励试点相互保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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