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6-10-27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河道的保护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和提高市区河道环境质量,充分发挥市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人工水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及其配套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区河道及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对市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整治
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第八条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专业规划编制涉及航道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各类规划编制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通向河道的排水口高程应当与所在河道水位相协调,与市区河道的流向和河道功能区性质相协调,排水质量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因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河道整治工程。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市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区河道划分为市管河道和区管河道。
关河、澡港河、北塘河、横塘港、东市河、南市河、西市河、北市河、锁桥河、通济河、横塘浜、双桥浜、三井河、高家浜、会馆浜、龙游河、浏塘浜为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河道为区管河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委托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防洪墙)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防洪墙)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墙)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防洪墙)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防洪闸(涵洞)、排涝站的工程用地范围为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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