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平湖市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审计决定。
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招管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法人和与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对投资项目的决策与管理有建议权,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审计整改建议书等形式建议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条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市审计局可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做好外聘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审计的外聘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相关规定。
跟踪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建设成本。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现有审计资源并结合项目特点和要求等,有选择地确定跟踪审计项目。
第七条凡列入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延伸审计时,相关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八条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开工前的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规性进行的审计,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三)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四)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合同草案进行审查。
(五)涉及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其他情况。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施工期间项目建设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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