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1)
第一篇: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1)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及直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政令畅通,维护公司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公司行政管理,提高公司行政效能,规范集团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的基本职责是。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管理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监察对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指令性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执行力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公司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廉政与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和支持公司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1/11
第六条
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为董事会下属的审计监察室,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向公司所属各单位委派监察人员。集团公司委派的监察人员对集团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公司的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在公司纪委和监事会指导下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职责及监察对象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公司执行力监察,保证公司政令畅通。
2/11
2.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效能监察。
3.受理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
5.参与重大事故调查。
6.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7.做好集团公司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工作,并保证其实施。
8.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9.完成本董事长或总经理零时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的对象是:
1.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纳入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管理的行政负责人。
3.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行政监察的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室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11
3.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室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查证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涉嫌违纪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违纪有关的财物。
3.向董事长或总经理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未完,全文共18847字,当前显示14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