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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与事故现场的保护(安全生产)[5篇范例]

第一篇:事故报告与事故现场的保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事故现场的保护

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主观、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上一级的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状态。“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伤事故电话--3120;火灾爆炸事故电话--3119,以及自己的上一级领导报告。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为:(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从事故发生至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许多外界因素,如对伤员的救护、对险情的控制,周围群众的围观等都会给事故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有时甚至还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情况。间隔时间越长,影响事故现场失真的外界因素就越多,现场遭到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大。事故现场保护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和影响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保护不好,一些事故有关的证据就难于找到,不便于查明事故的原因,从而影响事故调查处理进度和质量,甚至对应对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失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事故现场保护主体是有关单位和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到事故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外,任何不特定的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员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能无故出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的任何物品。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移动物件应当作出标志,并作出书面记录;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笔录提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笔录

1、调查单位、时间、地点,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表格固定内容)


(未完,全文共10970字,当前显示14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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