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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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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办字[2014]62号)

各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院2014年第7次检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4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认为无羁押必要性的,作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或者书面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活动。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诉讼与合理羁押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严格贯彻羁押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情况的监督,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对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作出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工作由办理案件的公诉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死刑复核全过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共享,规范审查程序和案件流转,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阶段,应当根据审查逮捕掌握的情况,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进案件侦查取证、刑事和解、财产退赔等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逮捕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可能有不宜继续羁押的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情况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同时,应当一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的延长羁押必要性的重点审查。审查中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监所检察部门意见,并调取相关资料,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了解案件查办情况,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的或者认为期限届满能够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换押时一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并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继续羁押的意见。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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