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事的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
第一篇:
为加强行政事的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绩[2007]740号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沿江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高新、新港、化工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22号),我们制定了《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
二00七年九月
附件:
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
宁财绩[2007]7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
1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规范操作、防止流失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挂账进行处理,核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产清查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工作要求,统一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编制年度会计决算需要进行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与人员;
(二)制订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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