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3管理内容3.1证照管理
3.1.1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1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驾驶员管理
3.2.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2.5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车证不符。
3.2.5.3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3.2.6.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2.6.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2.6.4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3.2.6.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7凡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9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3.3机动车辆管理
3.3.1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3.3.2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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