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整体水平,切实加强和促进全区两个文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区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在当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是衡量基层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实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由区以上党委、政府授予不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等同于文明单位,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凡本市境内经济独立核算,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社会义务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行业系统及街道、村镇等基层组织,均可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展开。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组织,都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六条文明单位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奋进,求实创新,廉洁奉公,群众信任。
2、思想建设常抓不懈,坚持开展理论学习,干部职工素质不断提高,先进模范人物不断涌现。
3、工作成绩突出,或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地、本行业位居前列。
4、内部管理严格科学、规章制度健全,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无重大事故,无安全隐患。
5、单位风气积极健康,干部职工团结进取,讲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6、社会形象文明向上,热心公益事业,热心扶贫帮困,能按照区文明委的统一安排,积极为社会办好事、办实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7、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尽力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工作条件不断改善。
8、文化建设不断进步。有计划地开展职工文化、科技培训,不断改善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活跃。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力,干部职工无违法乱纪行为。
10、计划生育措施落实,干部职工无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文明村、镇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进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群众拥护。
2、党团组织和其它村级组织健全,工作活跃,成绩突出。
3、经济发展步伐较快,人均收入达到本乡、镇、办事处先进水平。
4、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普遍开展了“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
5、重视文化学习和科学技术推广工作,广播电视入户率不断提高,群众文化生活健康活跃。
6、重视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7、社会风气文明向上,干部群众坚持移风易俗;积极提倡和推进殡葬改革,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
8、村镇建设规划长远,道路、院落、住宅干净,饮水卫生、净化美化水平不断提高。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力,无违法乱纪行为。
10、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严格,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
第八条文明社区基本条件
1、社区居委会班子团结务实,热心服务群众。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市民教育,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3、积极服务社区发展,采取得力措施促进社区经济繁荣。
4、狠抓社会治安联防,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5、社区文化活动经常化,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6、社区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机构健全。
7、社区内水、电、路、照明、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保持完好,群众生活安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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