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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一、在本地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

二、对本地接种的适龄儿童,应建立预防接种簿,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三、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派出所、乡镇(街道)收集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资料

四、每月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等地方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和预防接种工作

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年新生入学时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无预防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动员,提高流动人口儿童家长的预防意识,争取儿童家长主动参与免疫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情况监测及专项调查

新生儿报告登记制度

一、卫生人员负责。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服务站所属派出所或居委会(街道),收集新生儿资料。

二、及时查访。收到新生儿报告卡后,及时巡访,了解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非本辖区儿童及时转卡,并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每月按时上报《免疫规划新增目标儿童一览表》。

三、登记入册。属本地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薄立册。并按照免疫规划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业预防接种门诊接种有关疫苗。

四、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查。

一、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上防预人员负责

二、预防接种一般反应进行对

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要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公众高度关注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

四、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五、因预防接种异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需请求市卫生局处理,接到处理请求后市卫生局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按照卫生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执行

七、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1000),成人0.5~1.0ml,小儿0.01ml/kg/次,最大量0.33(1/3支)。同时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有关抗休克处理。

九、晕厥处理原则。保持安静和空气新鲜,平卧、头部低下,肢抬高,同时松解衣扣,注意保暖。轻者可给予温开水、热糖水渴,短时间内即可恢复。经过上述处置后不见好转,可按过敏性休克处理,在3——5分钟仍不见好转者,应立即送附近正规医疗单位诊治。

十、在群体性接种进行过程中,如出现接种反应,应及时将患者与其他受接种者隔离,再进行对症处理,避免人为造成紧张气氛,防止群发性癔病

门诊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业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院部门诊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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