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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经济的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5)05-0026-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并兼具一定的财产权的性质,它的财产性决定了它的流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要以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1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缺乏相应服务组织

缺乏相应的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都与流转中介组织的缺位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目前虽已确立相对完整的农地流转体制,但是流转服务体系却很残缺,多数地方根本无此种机构的设置。可以说这类中介服务组织的缺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地合法、有序、畅通的流转,导致土地流转成本的增加和土地流转行为的无序,甚至引起土地权属关系的混乱,从而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1.2农户分散经营,限制了土地流转。当前,小农经济模式与社会化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也越来越成为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分户承包经营地块面积小而零散,导致种植品种不统一,农机具难以连片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不高,农业先进技术难以推广,以及生产成本难以降低等诸多问题。在我县农户家庭中,平均每个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为22.6亩,户均承包地块3-4块,每块耕地多达20多户农户承包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还面临许多需要进一步破解的难题。

1.3流转行为不规范,阻碍了土地流转。部分农民的土地流转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的签订了书面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和终止条件以及有关补偿措施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甚至条款不合法,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也不到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或签证及公证机关公证,导致流转双方维权不利的情况比较普遍,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案件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发展进程。

1.4服务不到位,影响了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不明确不健全,农户自发土地流转还占相当比例,在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缺乏有效管理、引导和服务;市场运行、风险防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土地流转机制尚不完善,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土地流转价格确定缺乏科学依据,各级政府在土地流转中放任自流或有所干预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等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2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2.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的资源优势,实现土地有序流转的有效途径。有条件的镇、街、村,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代管站”等机构,从事介绍流转对象、帮助审查接包方资格、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服务组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服务组织帮助办理流转手续;同时为承租者提供信贷、技术、物资等服务;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土地流转与农业结构调整实行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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