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知
(渝办发〔2011〕2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
(一)清理内容及要求。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
(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二)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主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以及远郊区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储备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可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整为零等方式审批储备土地。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土地储备单位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实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二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意见。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四)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土地储备整治职责。一是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重大项目开发的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有序推进储备土地开发整治。二是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程,做好拟出让宗地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储备土地供应奠定基础。三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机构要分别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四是要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明确交地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成本收取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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