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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范围和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对派出所的年度工作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每年至少对派出所全体民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县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工作,社区(驻村)民警或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

(三)指导辖区单位成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被困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七)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

(八)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所长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2

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部署消防工作;

(二)明确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检查、考评;

(三)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召集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

(二)掌握责任区内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和单位台帐;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

(五)及时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

(六)派出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卡》;

(二)消防宣传工作档案;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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