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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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9日
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分类
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3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
5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6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7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8“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9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10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11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
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统一领导下,由副##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除另有规定外,本单位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负责。
3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
4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5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6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所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所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7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8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抢险和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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