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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补助的国债专项资金在建设项目中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以下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企业技术改造;

(四)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

(五)交通建设;

(六)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

(七)"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教卫"设施建设;

(九)国家、省决定投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用途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二)资金匹配原则。国债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按预算计划要求实行资金配套。

(三)同比例拨付原则。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低于工程进度,各项配套资金到位比例、进度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比例、进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债专项资金须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八条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依据下列文件: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计划或国债专项资金计划;

(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专项资金计划;

(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四)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相关凭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质保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时,提供有关资料,项目前期阶段可预拨部分资金,其它工程款开工后拨付,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转移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由其对本地区、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配套资金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国债专项资金在银行专户上形成的利息收入,做为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制度,即: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保证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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