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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范文合集

第一篇: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主要指。公共厕所、废物箱、果皮箱、垃圾容器间、小型转运站及基层环卫所。

第三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指导、监督、裁定工作,各区城(建)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及住宅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环卫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设计方案要征求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后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竣工后,应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配套环卫设施进行验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1第七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区环卫部门接管垃圾清运工作,需要移交的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方按规定整改或交纳异地设施补建费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配套建设标准如下:

(一)商业、文化街,3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街路,500米左右设置1座;工业区、加工区每800米设置1座

(二)新建小区、商住一体化建筑达到:面积10万平方米;常住人口达到1000户或3000人;占地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需配套建设1座公共厕所;

超过上述标准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配套建设的公厕须为独立式或附建式水冲公厕。

(三)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等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处内厕;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四)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处内厕

第九条每处内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的独立式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附建式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第十条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

(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和采暖设施

(三)粪便排放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有独立对市政路通道

(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不低于5米

第十一条果皮箱是指供行人丢弃废纸、果壳、烟蒂等废弃物的容器。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商业文化街、广场设置间距为40-50米;

(二)主要交通道路及公园设置间距为80-150米;

(三)其他道路设置间距为150-200米

第十二条新建、改造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他道路由环卫部门负责,果皮箱应选用分类式,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垃圾贮存中转设施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一)每1-2个楼口设置一组容量相当的分类收集废物箱,并设有明显标记;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或居住人口15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设置1处生活垃圾容器间;

(三)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住户达到1500户以上的小区设置1处相应规模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需配套建设1处小型垃圾压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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