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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社区组织 推进新农村建设

第一篇:建立农村社区组织推进新农村建设建立农村社区组织推进新农村建设

乐天溪司法所

傅格云

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推进,各地对新农村建设有许多大胆的尝试与创新,并取得良好成效。本文根据笔者在乐天溪镇农村工作实际及实践,分析建立农村社区组织、实现农村社区化管理的可行性、必要性,并提出一些设想。

一、农村社区组织的历史演变

一个村落,就是一个社区,就有公共事务,就需社区组织。农村社区组织是政权的延伸,是政府的末梢神经。过去虽然没有“社区组织”这个概念,但适应一家一户经营体制建立起来的“理事组织”依然存在,比如,过去几乎村村都有的村庙、姓氏单一村的宗祠以及“社学”等,这些组织肩负着修桥补路、调解争讼、制定村规民约等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号召力。如,庙会可以发动全村捐款、捐物,开展大型的民间活动;宗祠有“祭田”“祭山”等公共产业;过去的“社学”最早为官府倡导下兴办的“学人课艺、绅耆讲睦”之所,即相当于现在的学校,后来社会纷乱,则逐渐演变为“群防群治”性质的组织。农村理事组织对外作为政府联系村民的桥梁、纽带,对内作为村民管理公共事务、规范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协调化解内部矛盾、促进农村稳定的理事机构,起到了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农村理事组织被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以适应“大锅饭”体制建立起来的“生产队”。“生产队体制”虽然不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其集“生产、收入、分配”于一身,在对农民和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上却是相当有效,相当便捷的。

“大锅饭”解体后,“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属于一级组织,一些地方农村社区事务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二、成立农村社区组织的必要性

1、村民自治的“先天不足”,需要社区组织补充完善

农村现有村委会组织大多脱胎于“大锅饭”时期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则”规定“大的村可以设置几个村委会”,而目前村委会自治规模普遍过大,人口多的数千人,少的也有近千人,辖十几个自然村。自治规模过大,村民感触不到“小团体”利益,觉得村委会兴衰与己无关,没有把村委会当成是自己的组织,仍然存在吃“大锅饭”思想,特别是近几年的合村并组,使原来村委会组织更大,合并后的村与村之间的隔膜还没有完全消除。村委会自治规模过大,村民之间、自然村之间,自然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差异大,村民自治难以形成共同意志,自治功能难发挥,村委会名曰自治,实际上成了一级“准政府”。“自治难”还大大增加了村委会自治成本,致使村委会除了支付村干部工资等“非生产性开支”外,难以腾出更多资金兴办公益事业,村民对此有意见。一些村委会对村民不但没有“向心力”,反而存在“离心力”。

村委会处于如此尴尬的境地,要让其担负起村民社区事务,显然因其“不贴身”而鞭长莫及,力不从心。

目前,村民小组只设小组长一人,既没有办事场所,又没有工作经费,作用难发挥,一些地方农村社区事务处于“真空”和“失管”状态,上级有关政策传达到“行政村”一级,就很难再传达下去了,即出现所谓“断层”、“村梗阻”现象。

2、新农村建设呼唤建立农村社区组织

农村社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失去桥梁、纽带,党委、政府就难以掌握村民的“脉搏”,村民的诉求也就没有一个畅通的反映渠道,农村工作就没有落脚点,甚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面对千家万户,政府竟不知跟谁打交道,好像谁都是代表,谁都不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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