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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1]120号【发布日期】

2001-07-05【生效日期】

2001-07-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各金融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你们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一、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里决定该项工作纳入“省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工作小组”的工作范围,下设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简称省“清户办”),地点设在省财政厅,由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审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各地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尽快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及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

二、明确清理整顿的责任分工。清理银行账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明确任务,分工负责,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银行账户清理工作。

三、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先清后理,实事求是地提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意见并尽快上报省“清户办”。原则上,一个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管部门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分配和下拨所属单位经费之用;预算外收入未完全执行“票款分离”管理方式的单位,可保留一个收入过渡专用账户,一个支出专用账户。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可开立特设账户。凡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多头设立的账户,要一律归并;确需保留的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经批准后的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

四、

四、清理方式及填报要求。为了确保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做到应清不漏,我省采取单位自查自报和金融机构提供单位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双向核对的清理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清理整顿情况的详细文字材料、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银行账户汇总的自查表(含软盘)、单位出具的保证函等有关资料。各金融机构要如实提供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的开设情况,并按单位级次(省级、市级、县市区级)汇总后连同软盘分别报送同级“清户办”和上级管理行。各设区的市“清户办”要报送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账户清理整顿情况详细文字材料和汇总后的自查表(含软盘)。福州市的各金融机构管理行应于2001年7月16日前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有关资料一式四份上报省“清户办”,省直各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清户办”应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7月25日以前将前述有关资料一式四份上报省“清户办”。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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