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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193号【发布日期】

2005-11-15【生效日期】

2005-11-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

(闽政办[2005]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编制核定、经费标准制定和民警过渡公务员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不断加大对各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林区社会的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从2006年开始,将森林公安机关经费全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森林公安机关地处偏远、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特点,按照同级地方公安经费标准核定森林公安经费,并保障装备、被装、办案及奖励等必须的专项支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2]161号【发布日期】

2002-11-20【生效日期】

2002-11-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扑救难度大的灾害性事故,对森林资源安全、林区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建设都有重大影响。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重大森林火情事故,把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及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在修订1989年发布的《关于处理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置职责

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凡在本省内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行政区域,由属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

二、预案的启动

当省内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情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应立即向省森防指副指挥长(省林业厅主管副厅长、省林业厅厅长和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指挥长(主管副省长)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一)全省持续出现高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的;

(二)在本省某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连续发生的;

(三)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的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四)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设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住宅区的;

(五)火场跨越省级行政界限,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六)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省森防指协调扑救的

本预案启动后:


(未完,全文共14719字,当前显示14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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