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责任状
责
任
状
聂桥镇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九月
2012-2013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
森林防火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大事,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全镇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实现,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立此状。
一、责任目标
1、确保本行政辖区全年不发生森林火灾和森林火灾致人伤亡事故;
2、组建一支30-50人的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并储备足够数量的扑火工具;
3、广泛宣传、严管火源,各村在重点防火期内必须经常性地组织人员进行巡逻,确保万无一失;
4、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
5、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2‰以下;
6、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用火查处率必须达到95%以上;
7、抓好森林防火责任状的落实,各村要与本村各村民小组、学校要与教师和学生层层签订责任状;
8、各村(单位)对本辖区内未成年人、聋哑、痴呆、精神失常人员应确定其监护人,如以上人员引起火灾,应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二、责任期限
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三、奖罚措施
完成本责任目标的,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要查实原因和责任,由责任目标承接单位向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写出书面说明,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火源管理不严,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森林火灾和火灾致人伤亡事故的,责任目标承接单位必须向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责任。
责任目标下达单位:聂桥镇人民政府签状人:盖章:
责任目标承接单位:
签状人:盖章:
蹲点责任人: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森林防火责任状森林防火责任状
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吸取以往火灾经验教训,确保今年不发生火灾事故,现与痴、呆、傻等人员的监护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一、监护人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准他们去野外携带火种。禁止有劳动能力的被监护人野外吸烟、烤火、燎地边、烧秸杆等用火行为。
二、监护人外出时,必须委托他人代为监护。
三、被监护人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追究其监护人相应责任,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监护人相应法律责任。
四、对监护人拒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被监护人引发火灾的,对其监护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五、此责任状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村委会一份,林场派出所一份。
监护人:
被监护人:
2010年3月1日
第三篇:镇森林防火责任状**********森林防火责任状
为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村(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立此森林防火责任状。
一、目标
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控制在有林地面积1‰以内,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责任
1、各行政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为该村(居委会)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2、思想认识要到位。在思想上不能有任何松懈和麻痹大意,制订村规民约,加大森林防火宣传防范力度,坚决严厉打击失火纵火行为。
3、宣传力度要到位。要利用会议、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要落实森林防火信息员,加强巡逻边宣传边检查。要强化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重点林区,重点山头,组长党员包农户。
4、防范措施要到位。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未经
批准的野外用火,村支两委有权处置。在春节、清明等重要节日,要在重点坟山路口设置警示牌,安排专人值班,林区安排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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