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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7]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丹青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确保经办和管理工作规范、合理、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国家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国家审计暑、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是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稽核运行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设置内审职能部门(科、室),也可由本单位稽核部门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系统性和严肃性。

(一)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效果。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

2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经办流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体系。

第八条

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的内部控制措施各项内容必须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要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措施。内部控制的范围必须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原则。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来化解管理风险,找出并解决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原则。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实施。

(五)适应性原则。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3第九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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