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lec值
隐患级别
管理单位
175000以上
国家级
集团公司
27501-75000
总公司级
集团公司
3751-7500
公司级
分公司
4321-750
厂级
厂
5320以下
车间级
车间
3、事故隐患管理
(1)公司、厂、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厂级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厂里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国家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技措、大修、安措计划中,按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车间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厂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7)厂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填表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相应级别的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处室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安全主管部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终评比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附:重大事故>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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