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发文字号】
川建发[2006]151号【颁布时间】
2006-10-20【实施时间】
2006-10-20【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103什么是编号。【正
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为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机械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章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悬挂在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
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监郊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上述资料齐备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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