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进行落实;
(4)各队队长负责对所管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5)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6)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七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八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范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岗位员工要通过“想、看、干、管”对岗前、岗中、岗后、岗位四个环节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走动式排查与治理,实现零漏洞、零空白的全过程控制,并实行督办责任人挂牌制度。
二、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组每月要对所管辖范围活动场所进行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处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单位对当班不能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打报告,经处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将治理结果向处调度室进行汇报。
五、调度室每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书面统计分析表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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